供大家參考,應對方式可以洽詢您們的會計師唷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,提出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、《個資法》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、及《銀行法》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,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,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「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。 只要民眾個人1. 帳戶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、全年期間有2. 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,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(匯)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。 財政部指出,網路交易屢接獲民眾檢舉,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,如臉書(Facebook)架設粉絲專頁、 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,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,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。 財政部解釋,針對個人金融帳戶全年度,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,而且其間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,要求銀行提供資料。這主要是用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的銷售額標準20萬元,再參考聯卡中心案例消費金所估算出來。 |